伊犁园区2024免费直达官网 _蜜桃成品人漫画入口蜜芽_已满十八点此进入射精网站

福建中医药大学信访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7-05-28

 

 

                                       福建中医药大学信访工作规定


                                             校办(2010)40号
 

                                            2010年10月8日发布


 

    为保持学校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切实保障师生员工向校领导反映情况的权利,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做好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保护师生员工依照规定程序向各级领导反映情况,要求解决问题,检举、揭发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对学校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的权利。


 

第二条 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各单位信访工作。


 

(一)属于哪一级、哪一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哪一级、哪一部门负责解决,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二)各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信访工作。信访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处理来信要做到件件有登记,事事有回音,接待来访要认真听记。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


 

(三) 各单位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原则上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对交办或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或视情况向转办机关回复办理结果;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四) 各单位遇重大信访事项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请示,并提出办理建议,办结后应及时报告处理结果。


 

(五)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损害学校声誉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单位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六) 各单位应当建立重要信访档案,为处理问题、复查案件提供必要的凭证和备查资料。


 

第三条 切实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


 

(一)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二)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为了维护良好的行政秩序,多人反映共同问题,应当推选代表来访,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第五条 要求会见校领导的来访人,来访事项应是按照正常组织渠道向所在单位领导或主管部门反映过未获解决或对解决不满的事项,一般不要越过所在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而直接找校领导。


 

第六条 来访人要求会见校领导,应向校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提出,并留下有关书面材料。校办公室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做好登记,并安排接待领导,确定接待方式。如果来访人的来访事项如未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反映过,校办公室则应告知来访人受理该问题的单位和有关人员,或通知有关方面出面接待。


 

(二)为了便于安排工作,如来访事项无特殊要求,应安排在校领导接待日会见。对于特殊事项,可根据来访事项或校领导的分管范围安排会见的领导,来访人员应当服从安排。如果来访人坚持要求会见某一领导时,校办公室应向该领导汇报,是否约见,由领导决定。


 

(三)校办公室对来访要求登记后,应在三天内查明原接待单位的处理情况和有关背景情况,向被要求会见的领导汇报。


 

(四)接待的时间、地点、接待的持续时间,由校办公室及时通知来访人。如来访人在约定时间因故不能来,应事先通知办公室,由校办公室另行安排时间。紧急情况,校办公室应尽快安排有关领导接待。


 

(五) 校领导接待来访时,一般应有校办公室人员在场,将会见结果记录在案,并负责领导处理意见的查办落实与反馈。来访人员可以要求更换工作人员或单独会见领导。


 

(六) 对于同一个问题在没有新情况而反复要求领导接待的,或同一问题,已由一位领导接待,来访人要求多个领导同时知道的,校办公室应积极劝阻疏导,一般不再安排领导会见。校领导可以拒绝再接待。


 

第七条 校外来访由校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接待,校领导一般不接待。


 

第八条 为了方便安排工作,学校设立专门的校领导接待日,接待群众的来访,由校领导轮流主持接待日,校办公室负责接待日的组织工作。


 

(一) 校领导接待日每月一次,为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五上午(寒暑假除外)。接待时间为8:30至11:30。接待地点为办公楼内三楼接待室。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接待时间或地点的,须请示主持接待的校领导同意,由校办公室另行安排。每次接待日前一周应在校内公告。


 

  (二)凡属校领导接待受理范围的,并要求校领导接待的访项,应当在接待日3个工作日前,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到校办公室进行预约登记,并说明来访事由。如有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可立即报主持接待校领导同意后,由校办公室安排接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作为领导接待日事项,而由校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接待或处理:


 

1、不属于我校管辖的事项;


 

2、未经预约的;


 

3、校办公室和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可答复或者交有关部门即可办理的;


 

4、就同一问题重复上访,有关部门已提出过处理意见,或正在办理中的;


 

5、非本校及直属单位在职、离退休干部职工前来反映问题的;


 

6、接待日当日,经预约同意后的来访人员应在校办公室等候会见。


 

(四)根据预约登记情况,校办公室负责在当月接待日的3个工作日前将预约登记情况呈报主持接待的校领导阅示,并按阅示意见将各访项分别交有关部门先行研究,同时确定参加接待的人员。


 

(五) 会见时,来访人陈述应简明扼要,并在时间上服从工作人员和领导的安排。


 

(六)校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待来访时,应热情、认真、负责。会见的资料(包括必须落实反馈的情况)应记录完整。


 

第九条 本规定解释由校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行。


 



 



 

 



 



 



 

 



 

石家庄市| 新建县| 吉安县| 民权县| 耒阳市| 洞头县| 阜新| 内乡县| 乐昌市| 襄垣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