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中医委〔2018〕42号
(2018年8月6日印发)
中共福建中医药大学委员会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的政治功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组织工作的意见》《福建省高等学校学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福建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和《福建中医药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牢把握党组织对学院工作的领导权。不断提升二级学院党组织的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为推进二级学院内涵式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实行委员会议议事制度。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召开二级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四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议事决策。
第二章议事规则
第五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特殊情况和紧急工作,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缺席时,由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主要参会成员为: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党总支)委员和专职组织员。
非中共党员的二级学院领导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议题申报单位提议临时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人员。
会议参会成员有议事与表决权,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参加表决。
第七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一般应在全体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委员若少于应到会三分之二时,会议应改期进行。
第八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遇有突发事件或紧急事项需临时增加议题的,须征得会议主持人即党委(党总支)书记同意,方可列入议题。
第九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须获得应到会参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决定。
第十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议事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到参会成员本人以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和出国的政审、奖惩、发展党员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列席人员也应遵循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要严守会议制度和纪律。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向召集人请假;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不得由个人决定重大事项,不得泄露会议酝酿讨论情况。
涉及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应严格保密,违者应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议事范围: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传达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的重要文件;贯彻落实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讨论决定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
(三)研究本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统战工作、综合治理、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学生工作、群团工作、离退休工作等重要事项,定期分析研判师生的思想状况。
(四)监督落实党内各项政治生活制度,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抓好二级学院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等工作;研究决定二级学院党组织设置方案、换届选举工作方案;落实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设工作述职;研究决定二级学院大额度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使用管理;坚持党务公开制度;审议二级学院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研究决定二级学院党的工作重要文件制定、重要活动实施方案、年度工作重点、学期工作计划和调查研究工作计划;落实二级学院领导班子联系专家、民主党派、党支部、教研室、班级、优秀青年教师制度。
(五)研究讨论班子分工情况;研究讨论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并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保障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六)研究本学院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按学校党委要求,对本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领导干部的选拔、科级干部的提拔提出意见建议。
研究决定本学院党支部书记、各学科(学术)带头人、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科研平台负责人等人选。
二级学院可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参照《福建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福建中医药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等,制定选拔任用实施细则,规范选用程序。
(七)把好二级学院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的政治关,做好师生评先评优、导师遴选、职称晋升、出国(境)访学等的政治审查,最后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加强引进教师的政治审核。党委会应全方位核准核实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师德师风、学术业绩、学术道德、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等。
落实课堂教学纪律“抓听课、抓督导、抓听访”。落实学院班子成员听课制度,学院班子成员深入课堂听课每人每学年不少于4次;坚持督导组听课制度,注意作好课堂政治纪律记录;推行廉政监督员听访制度,随时反馈违反课堂纪律情况。
加强教材选用的政治审查。先由专业所在教研室进行学术审定,所在党支部书记进行政治初审,学院党委书记进行政治审阅,然后提交学院党委委员会议审议决定。
落实对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讲坛等学术活动的“抓源头、抓审批、抓场地”工作要求。
建立健全教师师德考核档案。建立师德信息汇总研判机制,通过汇总学院纪委、党支部书记、学生代表对教师师德的综合评价,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八)强化日常监督,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研究决定对本学院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研究决定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问题的处理。积极运用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开展谈心谈话工作,发挥师生廉政监督员作用,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加强纪律教育宣传。
(九)领导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及教职工代表大会,研究教学、学术组织和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需要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议题的确定。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的议题由书记与副书记沟通、协商确定。其他委员也可以事先向书记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经书记与副书记协商后确定。会前,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应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意见不一致且非急迫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四条 会前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2天送各党委(党总支)委员。凡提交会议的议题,有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实施一事一议原则。
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在研究讨论问题时,分管的负责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要讨论的事项。
到会成员应逐一发表意见,明确同意、不同意或弃权。党委(党总支)书记末位表态。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
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涉及议题关键问题尚未明晰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应由专人如实记录。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要点清晰;涉及重要决定、决议的,须明确记录与会人员的讨论意见与态度。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党委(党支部)书记签字确认后签发。应做好纪录、纪要的存档工作。
第十七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书记也可由书记委托党委(党总支)委员或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也可以纪要形式送阅。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校党委汇报。根据需要,通过适当的途径传达至全院党员。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需办理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办理情况应及时向党委(党总支)书记汇报。
第二十条 对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党委(党总支)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根据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会议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违反议事决策规则和决策范围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复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可在本规则基础上,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学校组织部备案。
本规则也适用于非医院附属单位和直属单位。各部、处、室、馆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附属医院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党建工作意见》规定,制定医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后报学校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学校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