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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医药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1-28

闽中医委〔2018〕81号

2018年12月26日印发

福建中医药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

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福建中医药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学校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定不移地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对学校的领导,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学校领导班子驾驭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学校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章  党委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五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医护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须坚持“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三章  校长职权

    第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学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和侨联等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福建中医药大学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党委与行政议事决策制度

第十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委员由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一般设委员15至31人,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应有院(系)、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直属附属单位负责人及师生员工代表;学校党委常委会一般设委员7至11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酌情增加或减少,一般为奇数。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进入常委会。

第十二条  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听取讨论以下重要事项并作出决策:

 (一)审议确定学校章程及章程修正案;批准学校近期、中长期改革发展规划。

 (二)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

 (三)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研究其他需由全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按其议事规则随时召开。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三条  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以下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教育方针,学习传达中央和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学校的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学校章程和章程修正案,并决定提交全委会审议。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具体方针、政策和其他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

 (五)研究决定学校处级、科级干部的任免及需要提交党委全委会票决的处级干部人选;研究校级干部的建议人选,校级后备干部推荐、提名等事项。研究部署老干部工作。

 (六)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大人才政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和各类人才队伍建设方案及计划。

 (七)讨论决定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安全稳定与和谐校园建设工作。

 (八)讨论决定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学风教风建设等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党的建设等重要事项,加强对院(系)、直属附属单位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十)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讨论决定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重要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项目安排、校外重大项目合作、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十二)研究需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常委会会议由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校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由校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审核,报校党委书记确定。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非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校办公室主任、校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校党委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也可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会议和参加扩大会议的人员由校党委书记确定。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以下重要事项:

 (一)根据学校党委决定,组织实施上级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三)讨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四)讨论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开展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对外合作交流、后勤保障、行政管理等方面重要工作。

 (六)讨论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等方案。

 (七)研究学校国有资产的重大调整与变更事项。

 (八)研究提出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调整方案,研究决定对教职员工实施的重要行政奖励或处分。

 (九)讨论决定专业设置和教学计划调整方案,研究招生、就业、学生事务管理等重要事项。

 (十)通报交流行政工作。

 (十一)研究需由校长办公会处理的其他工作。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指定其他校领导召集或主持。会议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或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提交的议题由校办公室汇总后报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审定。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党委常委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办公室主任、监察审计处处长列席校长办公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校长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 全委会、常委会等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事宜,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必要时还须进行文字审核和安全稳定风险评估。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规范性文件听证、重大事项决策听证、重大制度意见征求与解读平台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五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校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定期沟通,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校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校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八条  校领导班子应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校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校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九条  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校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校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二十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订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一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及信息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二条  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在领导班子能力建设中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学校领导干部应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四条  严肃基层党支部党内生活制度。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实现党支部全覆盖,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选好配齐党务业务皆强的党支部书记。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党内生活制度化常态化,有效开展“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性分析等党内生活,扎实开展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和基层党务工作激励保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医护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在民主生活会、任期述职、年度工作总结中,如实报告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福建中医药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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