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建立科学有序的财务运行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福建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政策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证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范,保护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完整,合法有效地保证资金的保值增值,对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依托福建中医药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的内控体系和财经管理规范,支持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接受民政、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和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收支事项。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为基金会配备合格的会计核算人员、出纳人员。
第六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基金会开设独立、合法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所有捐赠资金均应及时、足额纳入基金会银行账户,统一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需签订捐赠协议,捐赠人在捐赠协议中体现捐赠的目的和要求。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捐赠款的使用须落实捐赠人意愿。
第九条 基金会受捐的现金和实物,须开具“福建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票据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的每一笔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都实行单独的项目管理,捐赠款的开支实行经费项目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十一条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税收政策。
第十二条 基金会财产必须用于符合本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基金会的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十四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额的8%。
第十五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学校有薪金收入的,不得再从基金会取得收入。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七条 基金会按相关规定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财务审计,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评估后,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财务报告,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福建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