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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4-03-12

 

 

 

闽中医委〔202420

 

 

中共福建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

《中共福建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

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党委(党总支),各学院(部),校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机构,各附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教党〔201948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中共福建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进行了相应修订,并经校党委全委会2024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福建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202431

 

 

 


 

 

 

             中共福建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的,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学校党委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四)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五)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七)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或初步人选。

(八)事关师生医护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需要由党委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如遇紧急或重大事项可以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委全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常委会决定。党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八条  党委全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主持,党委书记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常委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校党委委员参加党委全委会。不是校党委委员的校领导可以列席校党委全委会,校纪委委员、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医护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医护员工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条 与会人员要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党委书记请假。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的决定和讨论情况不得擅自扩散。凡违反保密规定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预先未列入会议的议题,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特别是有关人事安排议题。

第十二条 党委全委会实行回避制度。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凡涉及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时,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凡会议决定的事项如与委员个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必须按会议的决定进行传达和执行,个人的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群众中扩散,违者并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党委全委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到各委员和有关人员。党委全委会讨论的问题,通过讨论的形式和决议,均应记录在案,如有必要,可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

第十五条  党委全委会议题由校党委书记提出,议题材料由分管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供相关材料,否则不予安排会议讨论。

第十六条 党委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同意方可生效。对重大议题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上作出的决定,由学校办公室向未出席会议的委员通报。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常委会负责执行,要明确主管校领导、落实具体责任部门或单位,学校办公室协助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校党委书记。

第十九条  党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学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 

第二十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党委全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福建中医药大学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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