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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12

 

 

闽中医委〔202423

 

 

 

中共福建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

福建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三重

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党委(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各学院(部),校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机构,各附属单位:

新修订的《中共福建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校党委全委会2024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福建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202431





中共福建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加强廉政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教党〔201948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关于推进福建省高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闽教纪〔2013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条  建立健全中共福建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中共福建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和福建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四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政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和少数人专断;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师生参与、专家咨询、调研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科学、民主、合法、规范。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稳定全局以及关系师生医护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等的重要事项和重要措施。

(三)加强对群众组织、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和重要措施。

(四)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五)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大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学校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六)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七)学校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医疗、住房和职务职称等涉及师生医护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

(八)学生培养和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和重要调整。

(九)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及预算追加调整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十)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十一)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十二)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三)其他需要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处级、校聘干部和科级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党政机构、学院、直属附属机构、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享受相应待遇的干部和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党政纪处分。

(二)学校全资、控股企业的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

(三)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兼任职务。

(四)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举荐有关党外人士政治安排重要人选。

(五)其他需要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双一流”建设等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大对外投资项目,重要校地、

校企合作项目。

(四)学校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重大金额服务。

(五)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六)其他需要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单项金额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支出。

(二)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单项支出在100万元及以上。

(三)学校受赠但未指明用途的大额度(单笔100万元及以上)资金及物件的使用。

(四)新增贷款、债券计划。

(五)其他需要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由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根据各自职责集体研究决定;其中属于行政工作的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方案和意见。议事规则分别按照《中共福建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中共福建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福建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条  决策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应当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校纪委的意见。与师生医护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广泛听取师生医护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要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议题,应当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党委书记确定;需要校长办公会议事先研究的,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重要议题应当经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当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当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当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四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参会人数应当符合规定。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常委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常委会委员。不是党委常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医护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医护员工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事项、决策过程、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的形式记载清楚,会后及时编发会议纪要,印发决定、决议。“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决议、会议材料等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九条  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学校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已经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校办公室负责督办,发现问题及时向校领导汇报。

第二十二条  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没有特别理由,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或损失的。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共福建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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